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1   浏览次数:4373

院教〔201776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管理工作,构建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应用型专业布局,切实加强新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高〔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切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专业布局。

(二)应用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要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应用、服务社会。

(三)需求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发展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

(五)共享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学校专业结构优化和专业群建设导向,有利于教学资源的整体配置和充分利用,能促进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

第二条  新专业设置的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五)制定有新专业建设规划及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具备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师资队伍。

(七)具备开办专业所需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条  新专业申报程序

(一)各学院申报专业前必须进行专业调研,完成新专业的可行性论证。

(二)可行性论证完成后,申报学院在每年的5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新专业申请材料,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分备案专业和审批专业申请表);

2)设置新专业的论证报告;

3)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4)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师资队伍状况;

5)专业负责人、教学团队主要教学科研成果;

6)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情况;

7)专业建设规划;

8)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三)教务处对新专业申报情况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申报计划,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申报增设或调整本科专业每年进行一次。

(四)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于每年6月份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及学校发展规划,对各学院申报的新增专业从人才需求、专业布局、办学条件以及培养特色等方面进行评议。

(五)经评议专家组审议通过的新增本科专业,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将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提交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站。

第四条  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一)新办专业获批后,专业所在学院应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专业建设计划制定详细专业建设规划,于每年3月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专业建设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1)专业建设指导思想;

2)专业建设目标:包括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

3)专业建设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师资配备、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教学条件(实践条件、经费投入、教材建设、图书资料、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教学状态(教学文件、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教学质量(教风、学风等)建设等;

4)专业建设措施:为实现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5)专业建设保障:明确提出需要学院和学校提供的各类支持保障需求。

(二)新办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由学院负责遴选和管理。专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2)组织制订、编写本专业人才培养所需的各种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

3)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

4)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5)负责本专业课程教材的选用、特色教材的编写及实验室建设;

6)负责本专业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

(三)为加强专业建设,对于已招生的各个专业,学校将按专业建设规划相关规定给予专业建设经费。

具体建设措施如下: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新建专业,教师编制数量可适当增加;优先引入新建专业的教师;对于转入新建专业的教师,从专业建设经费中划拨进修费,鼓励其到国内其它高校进行专业进修。

2)加强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对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的不足部分,从专业建设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充。

3)利用学校的专业建设经费,加强新建专业的课程建设;利用学校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支持新建专业发展研究;利用学校教材建设基金,加强课程内容建设与教材建设。

(四)学校定期对新办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新设置的本科专业,学校在招生一年后进行检查评估,其他本科专业每四年至少评估一次。

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适当限制招生规模或停止招生。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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